“缺乏住宅法或住房保障法之类的法律奠定住房保障体制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现行住房保障体制的致命软肋。”陈信勇说。
“尽管房改市场化的大方向并无不妥,并且初步实现了从福利分房向货币分房的制度和观念转变,但是我国住房保障体制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陈信勇说,比如,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始终以文件、政策的形式发布,严格说来,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产生一系列问题,住宅保障政策层次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保障对象模糊、宽泛;政府权责不明;许多设计良好的制度无法切实落到实处等。
按照陈信勇的分析,我国住房保障领域的许多实际问题也是由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所致。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不高、覆盖面窄,资金大量沉淀、使用率低;经济适用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廉租住房开发力度弱,使用对象范围过窄,资金来源及房源短缺等。
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缺乏法律这个核心,导致我国住房保障体制一直“薄弱”。
据介绍,在世界上一些住房保障体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有诸多涉及公共住房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公共住房的专门法律,还有住房补贴法、住房金融法等相关单项法规。
“研究这些法律可以发现,它们具有目的明确、关系明晰、保障形式明确、充分重视司法在住房保障中作用的特点。”李博说。
陈信勇对记者说:“各国有各国的国情,但住房保障不能脱离市场、法律、政府这三大因素,这是许多国家的一条成功经验。”
权威猜想
参照“深圳模式”把握四大原则
唐钧曾受建设部之邀参与过全国住房保障条例的讨论。根据唐钧的描述,当时讨论的依据是去年年底公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我估计深圳市会起到一个试点作用。从《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推知全国住房保障条例的大概。”唐钧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即“要制定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计划”。
同时该条例中还规定了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除了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外,还包括在城市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我认为确立住房保障条例的基本框架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陈信勇说,一是政府主体原则,要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在政府;二是适度保障原则,限于目前国家财力有限,财政要量力而行;三是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地区经济差异极大,各地住房保障水平也应层次有别;四是动态调整原则,被保障对象个体是不断变化的,要注意安排好其出入机制。
据唐钧介绍,在住房保障条例的讨论过程中,在某些制度的设置、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哪些人群等问题上,争论时有发生。
“廉租房制度是一个好制度,但大规模的修建廉租房却会带来一些弊病。”从一些国家的经验中唐钧发现,成片的廉租房人为地将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聚集起来,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
“比较好的模式是大力推行廉租房制度,即政府在城市中租下房屋,再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转租给城市低收入人群,实质是一种变相的住房补贴。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住房,能够减少房屋空置率,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唐钧说。
唐钧认为,住房保障政策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中等偏下收入者,而非绝对的贫困人群,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应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流。“我个人的看法是,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比例达到30%至40%,最多50%,房价一定会下降,住房市场能够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
唐钧告诉记者,住房保障条例一旦出台,当保障性住房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对于房价的冲击极有可能成为住房保障条例进一步实施的最大阻力。“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房价下来之后,GDP也会跟着下来,这不符合传统的政绩观。另外,长期以来,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大头收入,房价下来了,这块收入减少了,地方政府可能会有意见。”
陈信勇则认为,我国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仅要多渠道化,更要将其法律化、财政化。“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滞后于地产业的发展。要建立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的住房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申请贷款的门槛,增强其购房能力,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
采访中,有专家向记者表示,全国的住房保障条例不应该比深圳的条例规定得更细,因为要给地方政府留下操作空间。
尽管存在论争和阻力,尽管当前的住房形势仍然严峻,但在政府强烈的决心下,我国首部住房保障条例无疑前景看好,令人期待。
“住房保障条例是将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民生承诺法律化、制度化,是‘执政为民’、重视民生的体现。住房保障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房改将以法律方式推进,房改的成果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住房保障条例最直接、现实的意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将获得住房保障,住房社会安全网将得以建立。”陈信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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